何謂正典
[有待更新]
文學的「正典」(canon)泛指獲正式核准的故事內容,通常指原作者確認的材料;但現代商業社會,版權買賣實屬尋常,像「星球大戰正典」(Star Wars Canon) 的決定權,早已賣給電影公司了。聖經的「正典」指結集成套後不可再增刪的聖典。舊約的正典,指猶太教的《塔納赫》。新約的正典,指27卷在耶穌釘十字架後寫成的書卷,集合成為基督教權威文獻 。
舊約「正典」
《舊約》的內容與猶太教的《塔納赫》(或譯作《泰納克》) 相同,基督徒稱之為《希伯來聖經 》(Hebrew Bible),視之為神透過猶太人所完成的,見〈羅馬書〉3:1-2,保羅說神的「聖言」或「神諭」交託或托付給猶太人。不過,猶太教卻不相信耶穌是神,所以也沒有所謂「新」或「舊」之分。因此《舊約》只是基督徒用的名稱,猶太教就只有《塔納赫》。
《塔納赫》(希伯來文:תנ״ך,英文拼寫:Tanakh)當中的T、N、K,便是指 Torah (תּוֹרָה)、Nevi’im (נְבִיאִים)、Ketuvim (כְּתוּבִים)三個部份。
舊約的「約」
希伯來「約」的概念,是《塔納赫》正典的基礎。地上國家政權與人民,以憲法和法律立約;古時希伯來文化也以「約」的形式描繪神與子民的關係。若比較國家政權的立法和神的立約,便可明白何謂舊約「正典」了。為方便討論,我們隨便選個現代國家作比較,例如英國:
- 英國的最高法律 (即主體法例,primary legislation) 叫《國會法令》(Acts of Parliament),由英國國會(Parliament)制定和通過;凡經國會上、下議院三讀通過,再經王室御准(Royal assent),便是《國會法令》了。神的「約」也有相似的規矩,由神親自制定的,便是「正典」了;正如凡經王室御准的,便是《國會法令》了。
- 哪一則法令屬於《國會法令》呢?隨手選一例子吧,例如《1882年匯票法令》(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一直沿用至今,銀行支票就正是其中一種「匯票」了,今天銀行日常還是要依據《匯票法令》的規定處理支票,例如:支票面額要以數字寫,也要以文字寫,如有差別,則以文字為準 (《1882年匯票法令》第9(2)條)。用作比喻,我們也隨手選來舊約的一段,例如《十誡》,即〈出埃及記〉20:2–17。
- 但你如何確定「支票面額以文字為準」這個規定真的引自《匯票法令》呢?凡未經「王室御准」便不能成為《國會法令》;那麼《匯票法令》有沒有經王室御准呢?要知道,「王室御准」的程序,只以口頭進行,英女王是不會動筆簽名的 (上帝同樣也不動筆)。1882年,其實也像舊約摩西年代一樣,沒有錄音、錄影,你如何知道《匯票法令》已經王室御准呢?你如何知道《十誡》由神親自制定呢?
何謂「正典」
如果你懂得回答以上問題,也代表你真的懂「何謂正典」了。
答案可從不同角度考慮:
- 首先,你要接納英國國會和王室的管轄權 (例如你在英國簽發一張英國銀行支票),如果你認為「王室」這東西是虛構的,則討論的基礎已經不同了。同樣,你先要接受,神不是虛構的。
- 其次,你是否認同「說謊始終會被揭發」呢?如果認同的話,也代表報章、教科書等複述《法令》時,不會惡意篡改內容。除非《法令》根本不存在,否則引述真或假的《法令》內容,所花的功夫也相同,作假也沒有好處,又有誰願冒篡改的風險呢?同樣,惡意篡改聖經這回事,只可能發生在古代專制時代;在今天的自由社會,無可能瞞騙任何人。
- 不過,即使無人惡意篡改內容,也不代表沒有人會疏忽出錯,像1631年印刷商人 Robert Barker 及 Martin Lucas 排版印製的 King James Bible,因手民之誤,其中 Thou shalt not commit adultery(直譯:汝不應姦淫) 一句,排漏了 “not” (不) 字,結果被法庭判罰款三百鎊。誤傳《法令》,國會應該會干預;誤傳神的話,神也可以興起一些人去干預和改正。現在許多學者從考古、經文鑑別等角度,重整原文的面貌,就正正是為了排除誤傳的經文;這不單可防止誤傳,更可以偵破古代專制時代的篡改。
如果你接受以上的觀點,並信任學術自由和市場經濟,在自由競爭下得出的研究結果,應該是當下學術水平所能得到的最佳成果,也就是說,我們現時公認的《塔納赫》的版本,就是當代學術水平下所能確認的「正典」了;正如今天出版的法律教科書,雖然不是官方出版,但我們都信任書中引述《匯票法令》的內容,與1882年英女王維多利亞口頭「御准」的法令內容相同。
如果你接受上述的說法,我們如要回答「何謂正典」,便要盡力找尋和核實證據,從文本、來源、形式、文學、歷史等多方位研究,還原正典原始的內容。
舊約聖經由來
既然基督教的舊約就是指猶太教、共24卷的《塔納赫》,為什麼在信奉基督的教會當中,東正教、天主教和新教的舊約聖經正典,書卷的數目都不相同?為什麼有些基督教聖經會包括「次經」或「旁經」?細看基督教舊約成典的過程,便可以更深入了解,見《舊約聖經由來》。
新約「正典」
阿勒特 (Craig D. Allert)指出四種容易混淆的概念 以上的討論,主要針對「為何應相信公認的正典就是正典」,同樣適用於新約。
不過,「何謂新約正典」這個問題,卻比舊約複雜得多。早在耶穌基督降生前,對《塔納赫》正典的共識,早已代代相傳,只是不同地區的猶太教群體,對少部份書卷 (例如〈雅歌〉) 有爭議,及可能對「次經」的重視程度有所分別而已。
相反,在耶穌釘十字架後的幾十或百多年,大量著作湧現。究竟為何芸芸著作中,只有27卷書才具有神聖的地位,結集為新約正典呢?
這問題可從許多不同的角度看。有人說正典作者受聖靈感動、被聖靈充滿,但其實有許多使徒、聖賢的著作或行為也同樣受聖靈感動、被聖靈充滿,所以不能說受聖靈感動的著作必屬正典。比較廣為人知的「條件」,包括:書卷內容是否正統、是否源自使徒、和是否廣為早期教會接納;但很明顯,應用這三個條件在不同書卷上,情況都各有差異(Metzger, 1987, 第254頁)。例如,〈希伯來書〉的作者不詳,也有不少早期教會不接受〈約翰二書〉、〈約翰三書〉,但經過歷史洗禮,最後都成為正典了。我個人覺得,無須急於跳到結論,也不應先看教會會議頒布了什麼律令;反而應靜靜回顧歷史,客觀地看看每位歷史人物在什麼情況下做過什麼事。這個方式,有點像我們當律師的,在普通法制度下,在訴訟中要申明適用的法律原則,便要翻查過去百多年來的法院判詞,研究以往類似案件中的當事人做過什麼事,法律的原則便會自然顯明;而不是像歐洲大陸法系的律師般,先看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典。
當我們客觀地審視歷史,就知道新約成典的經過,並不是自然出現的,也不是像十九世紀末的學者華菲德 (Benjamin Breckinridge Warfield, 1851-1921)說,每卷書寫成後便加添到正典中。正如覺近代的學者阿勒特指出 (Allert, 2007, Ch. 1),這裡涉及四種容易混淆的概念:一、早期教會使用了某著作 (例如保羅的某一封書信);二、早期教會把該著作視為權威;三、早期教會把該著作視為聖經;四、早期教會把該著作定為「正典」的其中一卷書。以上四種不同的概念,最初由十九世紀的德國學者哈納克 (Adolf von Harnack, 1851-1930) 提出。教會引述或朗讀某一著作,與把該著作當作聖經引用,「完全是兩回事」 (Allert, 2007, Ch. 1)。哈納克以《巴拿巴書信》作例子說明他的立論,詳見〈巴拿巴書信〉。
新約聖經由來
事實上,耶穌釘十字架後的幾十年,都不斷有不同體材的著作湧現,有書信、記敘文、甚至預言等等。當中有些著作很快便獲接納為權威,或被排斥;但又有些著作卻經過較長的時間才廣為接納。經過歷史洗禮,最後獲公認的,便是這27卷,稱為正典。整個成典的過程,經過漫長的時間。在〈新約聖經由來〉中,我們會仔細重溫整個過程。詳見:《新約聖經由來》。
本網站不討論的舊約問題
本網站不討論舊約聖經各書卷的作者身份及成書年份,因為涉及複雜的神學和鑒別學問題,未能三言兩語解釋,也超出本網站的範圍。下文舉例解釋我們不討論這些問題的原因。
「五經」的作者
就以「摩西五經」或「梅瑟五書」(the Five Books of Moses)為例,起碼〈申命記〉最後的一小部份,提到以色列人為摩西的離世哀哭了三十日等內容,難道也是摩西親手寫的嗎?既然「摩西五經」必定有一部份不是他親手寫,所以我們必須問,究竟還有多少不是摩西寫的?是誰寫?何時寫?
若從聖經找答案,其中一個可靠線索記載於〈列王記下〉22:8,在公元前621年,猶大國的約西亞王(King Josiah)下令重修聖殿時,大祭司發現了「律法書」(the Book of the Law),書記把「律法書」的內容讀出,王和他的臣僕便立刻認出這是神的話語,而不謹謹是古舊文獻(〈列王記下〉22:13-19)。有學者認為,當時發現的「律法書」,就是〈申命記〉了(ISBE, 1995, “Bible–canonicity”)。如果接受上述學者的說法,則證明了在公元前621年之前,不單〈申命記〉,甚至可能五經的許多其他內容也流傳已久,以致尋回〈申命記〉時,大家都立刻認出,並接受這是神的話語。
不過,今天我們讀到的五經,在摩西時代是否已成形,還是後世人彙集、編輯、甚至重寫而成的作品,卻仍然是學術辯論的題目。許多鑒別學的學者認為,今天五經的內容,其實源自四份不同的歷史作品,分別為:(1) J底本(即稱神為 Jehovah 的底本)、(2) E底本(即稱神為 Elohim 的底本)、(3) 上述在聖殿發現的〈申命記〉 (Deuteronomy) 的D底本、及 (4) 聖殿被毀後重構的P底本(Priestly Code) (ISBE, 1995, “Bible–canonicity”)。J 及 E 底本可能在公元前十世紀已出現(EB, 2013, “Biblical literature”)。這些底本合併和編輯成五經,是以斯拉時代 (公元前五世紀) 的事,而不是摩西時代(公元前十幾世紀) 的事。在猶太人被擄 (公元前六世紀) 之前的權威書卷,可能只有古舊的約書和D底本而已 (ISBE, 1995, “Bible–canonicity”)。
歷史書、先知書
「歷史書」和「先知書」的問題更複雜。例如〈約書亞記〉、〈撒母耳記上〉及「後先知書」,傳統認為其書名便是作者的名字,例如〈約書亞記〉的作者便是約書亞,如此類推。〈士師記〉的作者可能是撒母耳,但〈撒母耳記下〉的作者卻不是他,可能是撒布得(Zabud)。〈列王記上、下〉的作者不詳,可能是多位先知合併的作品。約書亞是公元前十五世紀的人物,撒母耳生於公元前十二世紀末,如果上述的先知書是他們親筆寫的,則代表這些書卷早在公元前千多年前已成書。
不過,鑒別學的學者則認為,公元前十二世紀或之前的以色列文學,只會殘傳一些詩歌 (例如記載於〈士師記〉5:2-31 的「底波拉之歌」,the Song of Deborah),真正的歷史著述,只在大衛年代 (公元前十一世紀末) 才開始。由於「前先知書」有著〈申命記〉(Deuteronomy)的色彩,所以應是約西亞王(King Josiah)以後,即公元前七世紀或以後的著作。即使是小先知書,也不一定是該十二位先知的著作,例如〈約珥書〉(Joel),其內容假定了祭司律法存在,所以應是猶太人被擄(公元前六世紀)後的著作,而不是約珥在生時(公元前九世紀)的著作(ISBE, 1995, “Bible–canonicity”)。〈但以理書〉則應該是公元前167至164年之間的作品,因為作者知道安提阿古四世(Antiochus IV Epiphanes)於公元前167年褻瀆聖殿一事,但又沒有提及公元前164年恢復聖殿崇拜一事(EB, 2013, “Biblical literature”)。
無論如何,舊約的每卷書都在不同的年份成書,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