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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發展史和聖經翻譯史有甚麼關係?

在古代,不論中外,最初都沒有版權的概念。在古希臘和羅馬,只有抄襲才被視為不道德,但如在手抄本中指明原作者的身份,則不算抄襲。這是因為在印刷技術尚未發明時,以人工抄寫的成本非常高,是單純以勞力換取工資的工作,根本無法以大量複製方式侵權以賺取不法利潤。再者,中古歐洲人口絕大部份都是文盲,負責抄寫工作的都是僧侶,而且抄寫的著作都是聖經和宗教文獻。(Copinger, 2005, 2-08) 

歐洲史上有文字紀錄的第一宗版權案件,發生於六世紀的愛爾蘭。當時Columba 偷偷地將修道士Finnian的聖詠經(Psalter)抄下,Finnian要求他把抄本交出,但他拒絕,Finnian便向國王起訴。國王裁定Columba 須把該抄本交給Finnian​,並且說:“to every cow her calf and consequently to every book its copy”。(Copinger, 2005, 2-08; Bowker, 1912) 


「版權」一詞沿自聖​經出​版​?

​(上圖) 古登堡聖經,世上第一本以活字印刷術印製的聖經。 舊約,耶柔米(序),第一頁。 (Scanned by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public domain)

(右/下圖) 香港2017年「感動之旅」(the INSPIRED Exhibit)聖經展,展覽古騰堡(Gutenberg)印刷機的仿製品,可真實操作。

十五世紀,歐洲的古騰堡 (或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發明了活字版印刷術,並在1455年出版世上第一本以此技術印刷的聖經。之後,有商人願付錢給作者以取得獨家印刷、出版及發行書籍的權利,這是「版權」(copyright) 一詞的淵源。

版權 (copyright) 之中的「版」(copy) 字,就是指活字印刷術中,每一頁要按原稿中的每一個字母,用字模「排版」,然後加上油墨把字印在紙上。

所以,版權之中的「權」 (right) 字,最初不是指作者創作而得來的權,而是因為有人投放資源在「排版」這個工序上產生的權。所以便叫「版權」,而不是「作者權」或「著作權」。

與英格蘭相反,歐洲大陸卻叫「作者權」或「著作權」。雖然各國法律往後的發展可能越走越近,但英格蘭與歐洲大陸在這方面的法律源頭各有不同,是很明顯的。

​可以說,在英格蘭,版權法的發展與聖經息息相關。


用法律對付丁道爾?

生於十五世紀末的威廉·丁道爾(William Tyndale),是把聖經翻譯成英文的先驅。當年教會領袖反對任何人「私自」把聖經翻譯成英文,視丁道爾為「反對派」。他早於1525年已完成新約聖經的英譯本,但英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視他為「眼中釘」,原因之一是丁道爾以聖經教條為理由反對亨利八世與亞拉岡的凱瑟琳(Catherine of Aragon)離婚。最後丁道爾在1536年被判以「異端」罪處死,其「罪證」包括「私譯聖經」。

亨利八世以立法方式操控出版自由,在1533年制定成文法,印刷商須得到王室頒發的特權才可印製書本。另一方面,他又安排教會印刷英文聖經,史稱 The Great Bible,在1539年出版。但諷刺的是,這本英格蘭史上第一個「英王御准」的聖經英譯本,其譯文來自高華德 (又譯科弗代爾 ,Miles Coverdale)的譯本,而不懂希伯來文和希臘文(但英語水平高超)的高華德,以前曾經協助丁道爾的翻譯工作,他自己在翻譯時也採納了不少丁道爾的翻文。​


用版權法規限宗教自由​?

嚴格來說,王室用來限制宗教自由的是《牌照法》(Licensing Act),只是現代版權法的前身而已。

​十六世紀中英王容許翻譯聖經,不代表王室漸趨開放;相反,隨著印刷術日漸進步,王室更要限制出版和言論自由。1556年英女王瑪麗(Mary I)為了鎮壓基督教 (新教) 改革,對出版業強硬監管,並把印刷出版書籍 (包括聖經) 的特權 (charter) 授予給名為The Stationers’ Company 的出版商公會。1585年英女王伊利沙伯一世(Elizabeth I)甚至立法規定,印刷每一本書,包括聖經,都須要申請批准。1662年,英國通過《牌照法》,同樣規定印刷任何書籍,都必須先取得批准和在 The Stationers’ Company 註冊,而且在申請批准時須提交一本樣本,保留供將來核對內容用。

從這段歷史可見,若當權者限制出版和言論自由,傳福音的自由也會受壓。


版權法幫助聖經翻譯及出版自由​?

原本在1662年,英國王室通過《牌照法》,取得批准後便可印刷聖經。雖然相對於之前全面禁止翻譯英文聖經,已算是個進步,但當時英國仍然未享有出版聖經的自由。

​後來歷史的發展由黑暗漸轉黎明;限制出版自由的《牌照法》到1679年到了續期的時限,剛好當時英國議院的勢力抬頭,社會開始有出版自由的呼求,議院拒絕再次延續《牌照法》。The Stationers’ Company未能成功游說議院恢復《牌照法》,但又不甘既有利益受損,只好改以為著作人的利益為前提,請求立法保護,最終議院在1709年通過《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 1709) 。(Copinger, 2005, 第2-09至2-16段)

英格蘭的《安妮法案》是全世界最早的、真正保障作者的成文法。這立法首創以下兩項原則:(1) 明確承認作者 (而不是印刷商或出版商) 是法律最終保障的對象;(2) 保障的年期有限,作者獨家印刷書籍的權利及自由,為期14 年;如14年後作者仍然在生,還可續期14 年。

嚴格來說,是十七世紀末英國議會的發展幫助了宗教自由。

由十八世紀起,越來越多學者加入翻譯聖經的行列。到了19世紀,不少人對翻譯的熱誠由英文擴展至其他語文,包括中文,並遠道而來開展中文聖經翻譯的工作例如馬禮遜